解析:
面临破产且无法按期偿还所负债务之时,我们往往须要对清算所得进行精确的计算与衡量。在这一过程中,所谓的“清算所得”乃是指在企业终止运营之后,将其所有资产或财产的公平市价从各类清算费用、亏损、负债以及往年积留未分配的利润等项目中予以扣除,再加上实际缴纳资本的部分之后,得出的那一金额之和。清算所得这一概念的提出和运用,对于确保债务得到公正合理的清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