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面临破产困境时,对于其所负债务问题,我们需要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加以应对解决。
首先,由专门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机构——破产管理人将接手公司事务,展开全面细致的公司财产清查和价值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尽力实现公司资产的最大程度变现。紧接着,遵循特定的偿还次序来清偿各项债务:
首先是支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共同利益所需负担的债务;
其次是职工薪资、医疗保障、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等,同时还包括那些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再次是除了前述两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是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