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指名购买预售商品即期房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交易,并退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
首先,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已承诺交付的商品房屋,并且经过书面催告告知其限期完成交付义务后,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遵守,客户便有权利宣布解除购房合约;
其次,购买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双方约定之依据所定误差幅度相比,误差的绝对值累计超过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3%标准,那么客户也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约;
再者,如果卖方未经买方许可,擅自改变了项目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导致变更后的商品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大小、空间立体效果、房屋朝向等关键参数发生显著变化,则买方亦有权提出终止交易;
最后,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到无法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同样拥有撤回购房合同并索取相应赔偿的权力,直至得到妥善解决为止。综上,在符合上述任意一项或数项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购买预售期房的客户均可提出退房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