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契约之保全措施主要包含了债权人之代位权以及撤销权两种具体形式。
其中,债权人之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因懈怠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享有之权利而导致债权人之债权受到严重损害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方所拥有的权利。
至于债权人之撤销权,则是在债务人实施了可能会导致其财产减少从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之际,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种行为。在契约保全过程中,债权人既享有依法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合法权益,同时亦负有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条件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