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产生的债务未被其配偶所知晓时,如何对其进行妥善处理,常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如果此类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未获知悉此项债务的配偶通常不需承担还款义务。这主要是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建立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之上,或者应用于共同的生活与经营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