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超过追诉期限而不再进行追究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与鼓励。设立追诉时效这一制度,其背后有诸多的深思熟虑和周全考量。
首先,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材料极有可能存在损毁、丢失等状况,使得我们在获取信息时出现困难,进而影响到对相关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判断。
其次,在这个过程中,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许会逐渐减弱甚至消失,这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追诉时效制度还充分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对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