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单方面的负债举动需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形作出评估和判定。假设某一方所产生的债务源于满足家庭日常生计所需的支出,则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进而导致夫妻二人均有清偿这笔债务的法律义务。
然而,若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远远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水平,同时债权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这笔债务实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商业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那么此种状况便归结为一方的个体债务,仅由债务主体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