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破产后,将债务转移至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转移”)的操作所涉及的手续颇为繁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破产程序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首先,我们需着重关注的是债务转移是否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条文及破产程序的具体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的处理往往会受到破产法的严格限制与规范。
其次,债务转移还须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并在破产管理机构的安排与监督下有序进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代为清偿了债务,则应以其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作为申报债权;而对于那些尚未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他们可以对债务人未来可能获得的追索权进行申报。
然而,如果债权人已经向破产管理机构全面申报了所有债权,那么上述规定便不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