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之际,其所负之负债如何处理存在相当复杂性,其中涉及众多考量要素。首要之事莫过于依据法律规定启动并完成清算程序。在这个阶段中,负责清算的团队将会对公司拥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财产与流动资金等,进行全面仔细的审查、评估以及最终的处理,目的是为还清所有欠款筹措足够资金。
然而,若公司仅有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章:“当破产财产只能满足于此前提条件下支付破产费用或是公共利益所带来的负债之后,接着将按以下特定顺序予以债务偿还:
(一)破产人拖欠的员工薪资以及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津贴,失业救济金,欠付应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险与基本医疗险金额,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各类补偿费;
(二)破产人应当缴纳但未如期上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背负的税务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若仍然无法弥补同一顺位的清偿需求,则按照特定比例进行分配。”另外,倘若发现股东未能全额注资甚至出现了撤资行为,债权方有权向有关股东提出诉求,要求他们根据合同要求,在未履行或撤资本息价值范围内对公司无力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