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决定离婚之时,关于其所背负之债务的处理问题则需要依据债务本身的特性做出判断与决策。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负担之范畴,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笔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即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在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可就债务的分摊方式进行友好协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协商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够对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倘若协商无果,法院将依据债务的实际状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