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欠款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利息条款的情况下,当债权人进行诉讼时,能否主张利息需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从普遍角度来看,如借贷双方未能在欠款协议中就利息事宜达成明确共识,债权人在借贷期限内要求对方支付相应利息,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认可或支持。然而,若债务人存在逾期偿还借款行为,债权人则有权主张收取逾期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因此,若欠款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利息条款,且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便无法主张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反之,若债务人存在逾期偿还借款行为,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便有权利主张收取逾期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