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其拖欠银行的款项将按照相关的破产清算程序予以妥善处置。在此破产清算的过程之中,首当其冲的任务是组建破产清算小组,对企业所有的资产进行详尽而全面的清查、估价及实现其价值转化。作为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全部债权。当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共有利益债务之后,依照以下顺序对剩余的资金进行有序清偿:
第一,破产人亏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与残疾赔偿金、抚慰金等债务;
第二,破产人应缴纳的但并不包含在上文第一项中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欠下的相关税费;
最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企业员工的补偿金;
第三,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四,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全额清偿各债权方按此先后排列的清偿请求时,则需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