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挪用资金犯罪范畴内,数额较大的标准普遍设定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该罪名也被称为“挪用公款罪”,其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因职务之便,将本组织所拥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包括供私人支配或者借予他人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超出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期限,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