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破产重组实施过程中,对于担保债务的处理程序无疑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首要任务在于全面且深入地审查及评估担保债务,以便精确确定其所涵盖的范围及其对应的市场价值。在此基础上,由管理人主导展开与担保权人的有效沟通与协商工作,这其中可能包含针对担保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债务清偿方案的商议制定。在重组方案的设计制作阶段,务必要充分重视并兼顾到担保债务的处理策略,以确保所有方案内容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包括权益方在内的各方面利益。一旦重组方案顺利通过法院审批程序,便可依据该方案具体落实担保债务的处理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