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即便举证期限已过,仍然可以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其中,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以提交以下三类新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新发现的证据;
2)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
3)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曾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未能获得批准,而二审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该申请应予准许,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取的证据。
至于在第二审诉讼程序中,可以提交以下两类新的证据材料:
1)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曾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未能获得批准,而二审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该申请应予准许,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