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乡镇机构享有强制拆除农村违规建筑的权限,然而其行使此项权力须遵循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乡镇政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向违规建造房屋的人员发出明确的停工或限时整改的行政决定文书;
其次,若当事人并未针对该行政决定提出任何形式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那么上述前提条件将自动生效;
最后,若当事人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方可进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