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拆迁事宜的补偿方式,通常采用货币赔偿金额或财产调换这两种方法。这些流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经过严谨的法定程序,并利用科学估值方法,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客观评估。随后,将根据评估结果,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作为等价交换物,实现产权的等价置换。所谓“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其核心在于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完成异地产权房屋的调换工作。而货币补偿金额则主要由两部分构成: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以及宅基地土地所有权的区位补偿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