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主要涵盖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以及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亦称之为告知义务,这是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之权益而应尽到的有关重要信息的传达义务。买卖合同的有效实施以及合同目标的顺利达成,离不开当事人之间的紧密合作,尤其是在双方需要共享信息的环节上,更是如此。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理应积极主动地通知对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认定存在着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类通知义务有着诸多明确的规定。总的来说,通知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义务,例如在出售商品时,卖方必须如实向买方介绍商品的使用、维护及保养方法等相关事宜;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须及时向被代理人汇报所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在赠送有瑕疵物品时,应将物品的实际缺陷如实告知受赠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延迟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也被称为协作义务,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该互相帮助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为彼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从而确保合同目标得以圆满实现。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承担协同工作的义务;在执行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关注对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并利用所有可能的资源来满足对方的合理期望,以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当合同关系结束之后,当事人仍需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各项事务。
3、保密义务。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机密或者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