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位工程外包若能遵循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则并不构成违法之举。在符合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分包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工程分包应得到发包方明确的许可和认可;
(2)分包活动仅限于一次性的,也就是说,分包单位不能再次将其承接的工程内容进行再次分包;
(3)分包对象必须是具备对应资质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4)作为总承包商,可将承包工程中的某些部门工作委托给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完成,但是禁止将主体工程内容实施分包操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