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合同的缔结是以书面合同书的形式进行的,那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均签署了各自的名字、加盖了公司公章或者留下了拇指指纹之际,便正式成立生效。换言之,签名虽然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就具体到合伙协议而言,若全体合伙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签字程序,那么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无疑可被视为合同已然正式成立的明确标识。
然而,鉴于合伙协议属于一类特殊性质的合同,其内容理应更为详尽完善。故而,合伙协议应当清晰明确地规定诸多事项,诸如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其主要经营场所的地址、共同设立该合伙的宗旨以及开展的业务范畴、每位合伙人的姓名或其在日常生活中所经常居住的居所在何处等等。
再者,这也意味着仅凭签字并不能充分证明合伙协议具有完备性及有效性,还需涵盖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款。因此,针对“合伙协议只需签字即可吗?”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给出明确的答案:仅有签字是远远不够的,合伙协议还必须包含其他必要的条款才能够构成一份完整且有效的合同。若合伙协议缺失了这些必要的条款,即便已经完成了签字程序,也很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