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交仲裁申请:申请人提起仲裁时,应向仲裁机构提交详细明确的书面仲裁申请,同时需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作为附件。
2.仲裁机构的受理决定:自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仲裁机构应作出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决定。如仲裁机构决定予以受理,则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手中;若决定不予受理,则应向申请人说明具体原因。
3.开庭审理程序: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如有任何一方无故不出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离场,对于申请人,其申诉将视为自动撤销;而对于被申请人,仲裁庭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过程: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首先尝试调解,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共识。如调解成功,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调解书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反之,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仲裁庭应立即做出裁决。
5.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自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须经过批准方可延期,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逾期未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即刻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