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银行业中,信贷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之长短须由保证人和恳求权人共同商定并达成共识而定。若在这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就此问题达成明确协议或存在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那么保证责任的期限应从主债务具体履行期限结束后的第六个月开始计算。
同时,当事人所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