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票否决权”的概念,即特定的股东有权在涉及到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最终决策上行使拒绝批准的权利。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全体股东应依照其实际投资额度按比例来行使其在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但如公司章程另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特殊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