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依法清理并进行清算工作。清算过程中,所有财产必须首先用于偿还破产费用以及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共益债务;
其次是拖欠劳动者的薪酬、医疗、伤残补贴以及抚恤金等款项;
再次是破产人未缴纳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
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