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实质上是指对税务申请进行受理的过程。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细致审查,如果发现该申请并不符合法定条件,便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其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但并非由本机构负责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前往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申请。
第三,对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而言,对于那些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未作出回复,那么纳税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如有必要,上级税务机关亦可直接受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会停止执行。
然而,当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时,则可能需要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