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知识产权权属问题,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于以知识产权为出资形式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尤其着重于判断其是否属于作为出资方的股东所有。这当中,如何判定该知识产权是否为职务发明便显得尤为重要。
2.至于知识产权价值问题,我们主要考察以知识产权为出资的价值是否被过高估计、定价是否公平公允以及这能否导致虚假出资现象的发生,进而损害到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在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经过了专业的评估与验资流程,并且是否已经实际交付给企业进行占有和使用。
此外,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之一,即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将直接影响到股权转让企业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