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学生在校方有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中不幸遭受伤害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通常需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完全依照教育及管理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且此次事故并非由于学校方面的失误或者不当行为所导致,那么应由对受害者造成直接损害的第三方来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调查结果显示,学校未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则须依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