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该教师如有违反其职责或教育宗旨之行为,将被所在学校、其他教育组织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解除聘用合同。在此前提之下,每一位教师都必须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注并尊重他们的个体差异,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因材施教,以期达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最终目标。
同时,教师还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包括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任何可能伤害学生自尊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更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