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主动提交辞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然而,在存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且该状况足以被认定为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时,劳动者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无须获得用人单位批准即可自行离开,同时有权主张支付尚未领取的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即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以及办理离职相关手续等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