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洗钱等触及经济犯罪领域的案件主要由经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工作。所谓洗钱罪,即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是来自于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严重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情况下,为了掩盖、隐瞒这些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而采取各种手段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