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范的领域中,并未设立拐卖妇女罪这一单位犯罪。具体而言,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仅限于个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均无法成为本罪名的犯罪主体。
然而,若这些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违法活动,则不能以拐卖妇女罪予以定罪处罚,但是他们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的相关犯罪,比如组织、指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