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质证环节中,证据的审查往往围绕着三个重要特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展开。这三大属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以下将逐一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属于证据能力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理解为证据的资格问题,或者说是证据能否采用的问题。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并且需要经过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比如,收集和调取证据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制作证据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其次,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愿所影响。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为基础的要素和特征,它决定了刑事证据不能被任意扭曲,不能将怀疑、推测、猜想、估计等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客观性还明确要求,仅凭单一证据无法做出定罪裁决,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自身的可靠性。
最后,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本身是否存在关联。无论证据材料的数量有多少,只要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这些证据都不能被视为涉案证据。例如,在审查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判断陈述内容、记忆感知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是至关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