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类型,其各自的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中,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公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自身职责,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失误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该行为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至于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它所涉及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根据涉案金额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可以对犯罪者处以五年以下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