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认定构成本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应当明确地认识到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事实;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为该犯罪活动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各类技术性支援;
最后,这类行为所产生的支持效果对于犯罪活动无疑是起到助长与推动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倘若行为人为犯罪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关键性的推动力,并且从其中获得了不法利益,那么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此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