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所产生的补偿金应归属于集体,由集体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合理地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同时,根据补偿规定,安置补助费应该优先分配给在承包期限之内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方;而对于青苗以及地面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则主要涉及对象为实际从事农作物种植活动以及拥有这些附着物所有权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地,征地补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即是被征地单位依法对由于征地行为而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所进行的赔偿;第二个部分是,当可耕地面积减少导致青苗受损时,征地单位需向种植青苗的单位或特定个人提供的相应经济补偿;第三个部分是,对于被征用土地之上的各项附着物,例如建筑物、各种设施等,若这些事物因为征地行动而受到损害,征地单位就应该负责向其权利人支付适当的补偿;最后一个部分是,对于因征地行为而导致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对于被征地单位所支付的相应补偿费用也是其中之一。所谓征地补偿,指的是国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据法定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棚户区进行收征占有的行为,在此基础之上,还要依据被征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给予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