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快件发生逾期配送、遗失、损坏或内部物品缺失的情况,对于已申请保价的快件,应按照运营快递服务企业与寄件方事先签订的保价条款来确定理赔事宜;
如若未办理保价手续,则需依照《民法》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启动赔偿程序。若快件遭受完全损坏,可根据双方所达成的约定内容,无约定者可参照快递丢失时的赔偿标准实施;若是局部损坏,原则上应遵循约定,否则可以考虑根据快件价值损失占总价值的比例,参照相同比率来补偿其价值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