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时效性及例外事项。申请人应于得知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天内(除法律另行规定外)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当原因致使法定申请期限过期,该期限的计算可自障碍消除之日重新开始。
2、申请的前提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被行政行为认定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作为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3)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以及支撑该请求的事实依据;
(4)该申请应落在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则范围之内;
(5)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有权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权限划分内;
(6)所有其他申请条件均须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方式的选择。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选择口头申请方式。但需注意的是,如选择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现场详细记录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及其时间节点等关键信息。
4、《行政复议申请书》撰写指南。在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若申请人属自然人,则应详述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等相关细节。
如若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则应提供详细的名称、地址,以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信息;
(2)针对被申请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包括其名称、详细地址等;
(3)陈述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与期望实现的目的;
(4)注明提出复议申请的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