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向法院提交支付令之际,若债务人的确面临无法如期履行债务之局面,应主动与其进行友好沟通并协商,争取达成债务分期偿还的共识。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倘若债权人对此表示默许或者经由有权机构(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则依法享有分期偿还债务的权益。若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实际的书面反对意见亦未履行其债务义务者,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流程。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法院发现债务人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将有可能提前终止。未来若是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债权人亦可重新开启恢复执行程序。
需特别强调的是,债务人在提出反对意见时,必须以正式书面形式阐述其对支付金额或支付缘由的异议,而非仅仅以所谓“经济困境”或者“无力支付”等因素作为反驳。若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则尚有可能需就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以上所述均为相关法律规定。在您遭遇此类争议或希望获取更为专业化的建议时,敬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