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如企业对其母公司内的出资子公司、联合经营以及关联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收回事有价值显著地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该企业应对此股权投资进行价值调整,将其账面价值递减直至达到可收回的预期价值。
二、当企业对于其所参与的被投资主体并不具备主控权、共同管理或重要影响力,且这些企业在活跃市场中并无公允报价,以至于无法准确计量其公允价值之际,对于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其账面价值作为基准,参考类似金融资产在当日市场利率对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后得出的现值,对两者间的差异进行确认,将其确认为减值损失。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