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有权罢免执行董事。若欲罢免执行董事职务,其程序大致如下:
首先,股东需向董事会提交罢免提案进行详细审查并将其列入股东大会的待议事项;
其次,经过股东大会严格审慎的审议过程;
第三,罢免执行董事职务须得到股东会会议的决议通过,而对于罢免董事长的情况,则需要全体董事以超过半数的票数重新选举新的董事人选;
最后,若执行董事对上述决议置之不理,则应由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若监事无法履行此项职责,则可由持有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