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有权罢免执行董事。若欲罢免执行董事职务,其程序大致如下:
首先,股东需向董事会提交罢免提案进行详细审查并将其列入股东大会的待议事项;
其次,经过股东大会严格审慎的审议过程;
第三,罢免执行董事职务须得到股东会会议的决议通过,而对于罢免董事长的情况,则需要全体董事以超过半数的票数重新选举新的董事人选;
最后,若执行董事对上述决议置之不理,则应由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若监事无法履行此项职责,则可由持有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大股东把公司的钱私自用了是什么罪
如发生股东挪用公司资金行为,公司有权利采取报警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倘若该股东身为公司内部员工,其将成为挪用资金罪名的法定犯案人之一。
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供应如此严重违法行为,通常会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进行惩罚;如果涉及到大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则会被判处3至7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而对于金额极其庞大的问题,更有可能面临高达7年及以上程度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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