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污染环境的案件从拘留嫌疑人开始直至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核的整个过程中,其具体耗时会受到案件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通常来讲,如果司法机构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决定将被拘留者申请逮捕,那么公安机关须在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及核准。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