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和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此条款中,对于在道路上以机动车辆为主要工具进行驾驶活动的行为,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短期监禁以及罚金等形式:
1.驾驶过程中,无视后果地进行竞速,情节严重的;
2.在酒精或药物作用下,驾驶机动车辆的;
3.在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的;
4.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
此外,如果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同样会受到相同的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的刑事法律,则应当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其罪行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