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相关案件期间,实行异议的审核周期被明确规定为15天。
根据我国法律所列明之内容,在涉及到裁判执行的过程中,如若有案件外的人或方对执行标的持有异议,人民法院必须从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算,在15天内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理由充足且符合要求,将裁决中止对此执行标的进行实施;相反地,如果理由不充分,即视为不成立,那么则须作出驳回的裁定。
然而,如果案外人对于这样的裁定并不认同,那么他们可以有权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并在15天内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这一术语,指出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该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15天内进行审查,并且需要做出两种可能的决策,第一种是若理由充分,需要裁决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另一种情况是若理由不充分,则需做出驳回的决定。然而,如果对于裁定结果不满,认为原有的判决、裁定有所错误的话,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申请;而对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事项,也可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在15天内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申请执行异议时,也存在着时效性的限制,具体包括:
1)对违反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者,应该在执行程序尚未结束之前提出来;
2)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需要在该执行标的最终执行完毕以前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