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性原则上应遵循为期一年的法定标准。这是因为,普遍认为,劳动纠纷当事人自知晓或本应对自身权益所受到的损害有所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雇主拖欠工资以及劳动者得知薪资被拖欠等情况。
然而,针对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因拖欠劳动薪酬引发争议的此类情形,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其仲裁时效并不受限于一年的期限;
然而,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