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履约保证金上限的限制,其数额不得超出招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当自然人或是法人团体参与到涉及财产权益的商业活动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政策,同时必须保证自身行为不会触犯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合同正式执行期间,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机构为了预防承包人在履行合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现象或者强制中断合同,防治由此引发的利益受损,所以选择从承包商处收取履约保证金。比较常见的履约保证形式主要包括履约担保金(也被称为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以及履约担保书这三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