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故意伤害罪的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对被害者进行全面负责。若未能积极补偿被害者的损失,则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可能会在审判过程中影响量刑结果,使其无法获得适当的减轻处罚。反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将被视为一种诚恳的悔过之举,有望在量刑上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
然而,若他们拒绝赔偿,那么不仅会错失这个减轻处罚的良机,而且被害者还有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向他们追讨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赔偿被害者的损失也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助于恢复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