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已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点(也即货物交付之所在地),则应分别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a)若双方均未在合同中约定实际履行地,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案应当由被告人的居住地法院以及合同实际履行地所在法院共同行使司法管辖权;
(b)若双方已就合同履行地进行过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地点并不位于双方当事人的居所地内(只需其中任一方的居所地符合条件即可,包括原被告双方),那么此案将由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2.若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过明确约定,那么此案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a)首先,需要确定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b)如果合同确实已经得到了实际履行,那么此案将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所在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c)反之,如果合同尚未得到实际履行,那么此案将由被告人的居住地法院以及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共同行使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进一步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