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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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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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情形有六种,主要是: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等。
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

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情形有六种,主要是:

1、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2、 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

3、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

4、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

5、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

6、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约定不明导致约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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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管辖协议对法院约定不明时,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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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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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合同协议管辖不明怎么办?
[律师回复]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通常我们所说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人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br/>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未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时间也就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br/>《合同法》第六十一条<br/>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br/>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br/>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br/>(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br/>(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br/>(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br/>(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br/>(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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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合同协议管辖不明怎么办?
[律师回复] <br/>一、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与规定办理:<br/>首先,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补救: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途径:<br/>1、续约补救。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订立新的补充协议以弥补原合同的不足。我国合同法就补充协议的次数并没有任何的限制,而设置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更好履行,因此,只要当事人达成共识,订立多少合法的补充协议都是法律允许的。<br/>2、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补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做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释;没有相关条款时,依据已有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br/>其次,根据合同法“六十二条”履行:合同法62条对依照6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约定不明情况,分6项具体内容规定:<br/>1、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时,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br/>2、对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除此之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履行。<br/>3、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br/>4、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有一个限制,就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br/>5、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需要当事人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最终还是要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br/>6、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惯例。综上所述,对于订立合同之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细致的解决办法以修订其不足,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br/>二、合同协议管辖不明怎么办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形式自主约定管辖。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体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前提是如果发生纠纷,应当选择什么地方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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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有一个劳动争议纠纷,想请问哪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劳动合同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律师回复] 在告知了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对于你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请您参考以下回答:<br/>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br/>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Υ背公序良俗、不Υ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λ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br/>如何看待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br/>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λ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br/>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λ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λ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λ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br/>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br/>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br/>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Υ背公序良俗、不Υ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λ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br/>如何看待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br/>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λ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br/>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λ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λ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λ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br/>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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