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购买人可首先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敦促其尽快完成交房义务。在书面催告后,倘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买人便可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开发商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因合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损方有权自主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存在以下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已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但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